缩短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增加出库过磅检重并进一步明确提货玻璃厚度范围
为更好贴近现货市场实际,服务玻璃产业,郑商所8月8日在其网站发布通知,对玻璃期货仓单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主要涉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内容包括缩短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增加玻璃期货出库过磅检重以及完善玻璃期货提货条款。第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自2018年8月第10个交易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修订自2018年11月第16个交易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在玻璃期货仓单有效期方面,郑商所将当前有效期6个月(5月、11月规定时间集中注销)缩短为2个月,逢单数月注销。此举一是能够有效降低厂库注册仓单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便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库存,同时加快仓单流转速度,提高市场效率。二是利于期现基差收敛。仓单有效期越长,影响价格的不确定性因素越多,厂库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开具仓单的意愿随着有效期的延长而不断下降,仓单有效期由六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后,注册仓单的机会缩小,有利于期现基差的收敛。
玻璃出库时增加了过磅验重方式,利于维护提货人权益。《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玻璃出库重量按标准厚度折算或过磅检重,由买方选择”。玻璃现货贸易中普遍采用折重计算重量,鲜有过磅确定重量的情形。但玻璃期货按重量交易,缺斤短两现象关系到仓单的注册成本和最后提货量。在保留折重的方式下,增加过磅检重,并给予提货人选择权,能够较好地避免重量争议。
新规还明确了仓单提货人可提取的厚度范围。根据修改后的规则,提货人有权在4-5mm之间,不大于2m×2.44m的一等品玻璃中选择自己需要的规格;在这一厚度和规格范围之外的,由于在现货市场中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差,或是有厂库不生产的非主流规格,可由提货人和厂库根据厂库自报的现货升贴水或现货市场价差协商,自行结算。此举可以满足提货人合理的个性化需求。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针对玻璃期货仓单管理办法相关业务规则的修改,目的是为防范玻璃期货的交割风险、促进玻璃产业客户参与、改善玻璃期货功能发挥情况。在玻璃期货整体改进方案研究和制定过程中,郑商所通过调研、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了市场各方参与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期货市场监控中心通过期货市场调查平台向近一年参与过玻璃期货的投资者和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征求意见。从反馈结果来看,大部分受访者对本次修改表示支持。下一步,郑商所将加强市场宣传,密切关注市场运行情况,推动新规有效促进玻璃期货市场发挥功能,更好服务产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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