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新闻网12月15日讯 山东省于今年6月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七个分领域实施方案,其中《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和有关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整治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详情摘录如下:
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我省(不含青岛市)经省政府或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1.整治重点。
(1)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2)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的情况;
(3)交易场所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
(4)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情况;
(5)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交易场所是否存在提供增信服务的情况;
(6)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的情况;
(7)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情况;
2.排查方式。
坚持全面铺开和突出重点相结合、他查与自查相结合,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和省、市金融办检查督查等方式,摸清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按照“一所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档案。
3.整治标准和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对有关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认真甄别,准确分类,实施分类处置。
(1)合规类。有相关批准和备案手续,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基本符合本方案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规范运营。
(2)整改类。批准和备案手续不齐全,运行欠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对此类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停止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3)取缔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退出。
商品现货市场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1)省内以对手传统方式开展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商品现货市场。(2)省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现货市场。
1.整治重点。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在5个交易日内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7)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为非法商品现货市场提供开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服务。
2.排查方式。
(1)落实属地管理。各市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2)全面摸排。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政区域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对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现货”、“产品交易”“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等字眼的企业进行检索,摸排辖区内现货市场名单目录。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3)监管部门排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并依法查处。
3.整治标准和措施。
商品现货市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为商品现货市场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移交人民银行依法处理;对商品现货市场开展非法期货交易的,各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予以查处,证监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发现商品现货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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