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试点运营三年有余,监管批复流程不断加快。在越来越多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引起监管层的关注。1月5日,银监会正式下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民营银行发展战略、经营规则、股东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界定。其中《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民营银行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该行获得关联授信。
此次《指导意见》中对股东股权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范,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民营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单独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专门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同时,《指导意见》还对民营银行股东行为设限,要求股东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从加强股东监管角度看,《指导意见》还对民营银行股东资质进行了明确,对民营银行股东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界定,对股东实行严格监管问责,并要求股东接受监管等。此后,在民营银行内部发生诸如百分之五(含)以上股权变更、重大诉讼、纠纷和重大风险隐患等行为需要股东及时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信息。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存在股东利用持有股权进行担保的现象,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将造成股权变更,如此来看不利于银行长远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民营银行股东股权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自银监会2014年启动民营银行试点工作以来,包括温州民商银行、前海微众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在内的首批5家试点银行筹建申请获银监会审批通过。此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截至目前,包括上述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发展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民营银行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改善普惠金融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去年三季度末,民营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约45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户均余额约1.15万元,个人消费性贷款余额约0.79万元,都明显低于银行业平均水平,有效降低了融资门槛。
不过融资门槛的降低同样带来了风险隐患,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认为,民营银行还将走过一段摸索期。由于开业时间较短,首批民营银行在差异化道路上急需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的尽快定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风控应当是民营银行的首要任务。市场的业务主体如果不能承担风险,或者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强,那比较负责任的态度就是,前期加强监管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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